1.防雷减灾管理办法

2.山西省气象局的防雷工作

3.中国气象局8号令的防雷减灾管理办法

4.洛阳市防雷减灾管理办法

5.气象局行政执法工作总结

气象局防雷安全培训_气象局防雷服务管理年活动总结

街道防灾减灾活动工作总结(通用6篇)

 一个热烈的活动已经结束,相信大家都积累了不少经验吧,可以把这些感想记录在活动总结。你所见过的活动总结应该是什么样的?以下是我为大家整理的街道防灾减灾活动工作总结(通用6篇),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

街道防灾减灾活动工作总结1

 为了广泛普及灾害自救互救知识,深入推进综合减灾能力建设,增强全局广大干部职工对自然灾害的防范意识,结合工作实际,扎实开展了防灾减灾宣传活动,取得较好成效,现将活动开展情况汇报如下:

 一、提高认识,大力宣传

 我市地处白洋淀边,进入汛期后易引发各种洪涝灾害,将会给人民生命财产带来巨大损失。因此,积极开展“防灾减灾月”宣传活动,有利于唤起社会各界对全市防灾减灾工作的高度关注,进一步增强广大市民对自然灾害的防范意识,广泛普及自然灾害群测群防和自救互救知识,深入推进全局广大干部职工减灾综合能力建设,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二、加强领导,精心组织

 为了切实做好“防灾减灾月”宣传活动,我局认真谋划,周密部署,精心制定了《防灾减灾活动实施方案》。

 一是成立了以党组书记、局长安保田同志为组长,其它班子成员为副组长,各科室、大队负责人为成员的“防灾减灾月”宣传活动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具体负责宣传活动的组织协调、分类指导、督促检查,及时解决工作中出现的各种问题,保证宣传活动的顺利开展。

 二是召开了专题会议,对“防灾减灾月”宣传活动进行了专项部署,并对活动期间相关部门的工作职责进行明确。

 三是以深入开展城市环境综合整治活动为契机,牢固树立生产、生活安全意识,大力推进“防灾减灾月”宣传活动,通过采取形式多样的宣传工具,在市区重点路段向过往群众宣传讲解有关防灾减灾常识,发放各种宣传材料200余份。

 三、大力排查,成效显著

 大力开展安全隐患排查工作。

 一是用电安全隐患:对使用煤气罐、热得快、电炉子等易燃用品进行排查,严禁私接电线,电线裸露。

 二是火灾隐患:严禁库房堆积杂物,消除火灾隐患。

 三是户外广告隐患:对门店牌匾、大型户外广告逐一进行排查,并登记造册,同时动员商户、广告业主进行全面自查,对发现的隐患迅速自纠,此次摸底过程中共走访商户600余户,排查出陈旧破损、年长失修、框架锈蚀等安全隐患牌匾354块,业主自行拆除217块。

 四是公用设施隐患:落实防汛安全措施,加强雨水井、河道的清理。加强环卫设施、公园等游乐设施的安全保障工作。加强主次干道和街巷路面、人行道的维修,对出现破损、坑凹、碎裂、隆起的路面及时进行修复。五是加强对职工的安全用电、用气教育,提高安全意识。

 四、群策群力,提高意识

 防灾减灾事关广大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和切身利益,做好防灾减灾工作是保障人民生命安全,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的重要举措。今后,我局将在以下几个方面继续推进防灾减灾工作。

 一是要进一步完善应急工作机制。加强对突发性自然灾害的快速反应能力,遇有灾情险情时,拉得出、查得清、报的准,防范及时到位。

 二是要建立防灾减灾工作长效机制。继续加强防灾减灾工作队伍建设和制度建设,加强对广大干部职工防灾减灾的业务培训,进一步完善群测群防体系建设,努力提升防御自然灾害的综合能力。

 三是要继续做好防灾减灾知识的普及和宣传工作。深入推进防灾减灾知识教育活动,通过各种行之有效的方式,向社会大众普及防灾减灾知识,不断提高广大市民安全防范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

街道防灾减灾活动工作总结2

 模环乡位于龙游县东北部,东与兰溪市水亭乡、游埠镇接壤,南傍衢江,西邻塔石镇、小南海镇,北接横山镇。2005年12月,乡镇行政区划调整时由原模环、兰塘、士元三乡合并组建而成,乡政府驻地兰塘村,距县城10公里。乡区域总面积77.5平方公里,辖23个行政村,9580户,人口29377人。本乡交通便利,320国道穿境而过,杭金衢、杭新景高速公路出口离本乡仅5公里,龙游工业园区位于乡境内。

 由于山区气象灾害多,受灾地广,防灾力量弱,防灾减灾任务艰巨,为了高效、有序开展对突发性灾害的防救工作,全面提高应急处置能力,最大限度地减轻、避免气象灾害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做到坚持以人为本,加强各项防范工作,以确保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力争把灾害损失降低到最少程度。现将一年来的工作总结如下:

 一、建立组织。

 乡政府建立了以乡长、副乡长、乡气象协理员为主的气象防灾救灾应急指挥部,各行政村成立了以村民主任、村气象信息员的领导小组。

 二、加强必要的装备建设。

 乡政府有气象屏幕显示屏,有固定的气象自动接收装置,有专门的办公场所,有气象协理员的工作职责,制订并完善了各项制度并挂牌上墙。乡政府装有大型警报器,乡广播站和各行政村的大喇叭保持全年畅通。各行政村配备有气象信息员、预警员,配备有小型手摇警报器,手提广播喇叭、雨量筒、铜锣、强光手电筒等气象防范器材。

 有各项工作制度,并列入考核,利用电话手机及农民信箱等各种现代通讯工具确保在气象灾害来临前,能及时接收和分发气象灾害预警信息,遇有气象灾害,能做到上承下达。乡政府及时收集各村上报的由气象灾害引起的各种受灾情况,向县气象部门、县政府有关部门报告备案。

 三、积极组织培训。

 乡政府制订了全年有培训计划,对特殊的.气象情况、春播育种、防洪防汛、防地质灾害、防山洪爆发进行培训。在5月份全乡进行了气象防洪防汛、防地质灾害、防雷的演练,全乡共有300多人参加。

 四、建立了以兰塘、姚西塘二个村的科普宣传村。

 利用广播、宣传栏、橱窗、安全提示牌开展防灾减灾科普宣传,普及气象防灾减灾知识和避险自救技能,并能定期印制分发县气象防灾减灾宣传材料,并向市、县气象灾害影响区域的群众分发明白卡,开展经常性的气象减灾宣传活动,各行政村都设立了气象台账。

 五、乡政府、行政村都建立了避灾点。

 在突发性情况下,群众有避难安置点,各避难点都配有群众转移路线图,安置点都配有专门的管理人员、生活用品、药品等。对大风、大暴雨和强对流天气,及时通知村民、学校、企业等单位,根据紧急程度进行停产、停业、停课,防止意外事件的发生。

 总之,模环乡气象灾害应急准备工作在上级相关部门的指导和模环乡党委、政府的重视下,做了大量的工作,但工作刚走上轨道,我们有决心把以后的工作做得更好,更到位,为保证模环人民的生命财产安全作出贡献。

街道防灾减灾活动工作总结3

 今年5月12日是全国第x个“防灾减灾日”,为贯彻落实自治区交通运输厅新交安监[20XX]18号文件要求,为有效提高社会民众的防灾减灾意识,坚决遏制和避免道路重大道路安全事故的发生,叶城路政管理局充分营造“防灾减灾”宣传氛围,加大社会各界的“防灾减灾”宣传力度,开展落实了道路安全、减灾防范工作。具体总结如下:

 一、领导重视,组织开展宣传教育活动

 根据“弘扬防灾减灾文化,提高防灾减灾意识”的主题,我局开展了一系列宣传教育活动。5月10日上午在局领导的统一部署下,召开了“防灾减灾专项工作”座谈会,就叶城路政管理局如何开展防灾救灾工作展开讨论。我局机关在防灾减灾周里通过LED显示屏、悬挂宣传条幅和发放宣传材料的形式来向社会公众积极开展宣传教育活动。经统计我局在治超站点共发放宣传资料1500余份,现场接受群众咨询300余人次,此次活动收到了良好的宣传效果,也为“防灾减灾”工作的落实起到了极大的推动作用。

 二、宣传道路安全法律、引导民众爱路、护路

 5月11日上午,局领导安排路政执法人员在辖区治超站磅秤附近设立法律知识咨询点,并在治超站内张贴宣传标语。宣传点的路政执法人员对过往治超车辆驾乘人员提供法律咨询,并积极向各族群众广泛宣传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等相关法律知识,教育引导沿线群众“从我做起、从自身做起”,自觉维护路政设施,遵守公路安全保护条例,以实际行动确保公路平安、和谐、畅通。道路安全法律的宣扬,让群众自觉形成爱路、护路的意识。

 三、重点排查、积极落实防灾减灾

 为推动防灾减灾工作的具体实施,叶城路政管理局安排电工对机关单位和治超站点的电器、插座、线路接头等部位进行电路安全隐患检查,安排消防人员对灭火器具和明火使用管理等各项工作进行检查。为进一步切实维护路产路权和保障公路的安全畅通,我局在防灾减灾周内安排路政执法车辆对辖区国道219线和省道234线沿线的公路、桥梁、涵洞及其附属设施进行隐患排查,针对沿线存在的非公路标志、未经许可擅自设置的平交道口、摆摊设点等违法现象,加大打击力度,切实做到维护路产路权,保障公路安全畅通。

 此次行动的深入开展和防灾减灾工作的贯彻落实,让社会群众意识到自觉维护路产路权的重要性。道路防灾减灾工作的稳固、有效地实施,为创造一个良好和稳定的社会环境提供强有力的保障。

街道防灾减灾活动工作总结4

 20xx年镇按照市气象局防灾减灾工作部署,加强领导,认真贯彻“抓早抓先,全面防范,提高能力,安全度过”的原则,认真部署,落实防灾减灾的工作预案,认真开展安全隐患排查,制定应对措施。现将我镇20xx年防灾减灾工作总结如下:

 一、强化气象防灾减灾体系建设

 为切实抓好我镇今年的防灾减灾工作,镇在安全工作会议上,成立了以主要负责人组织,各部门单位负责人及各村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明确了责任和任务,并下发防灾减灾工作的通知。

 二、加强气象灾害应急管理

 各村根据会议通知制定了防灾减灾的应急备案,并组织了防汛抢修小分队。为确保灾期期间的突发事件能够妥善处理安全度灾,我镇组织相关部门及村进行了防灾减灾应急演练;协同相关专业人员对气象探测器材进行检修,确保灾害时能及时的接受并传播信息,提醒广大群众注意,提前做好准备。

 三、落实乡村气象灾害防御工作任务及气象队伍管理与履责

 为切实加强气象灾害防御工作,避免、减轻气象灾害造名成的损失,保障的生命财产安全、结合全镇气象灾害防御工作实际、经镇党委研究决定镇气象灾害防御指挥部;镇、村级气象信息员和气象协理员的个人信息进行了普查。目前,已建成一支拥有300余名的气象信息员队伍,实现信息员村镇覆盖率100%,有效地提高了我县气象预警预报信息传递能力。普查主要对信息员的*、联系电话和工作地址进行了更正,确保数据库信息真实、准确。并对数据库信息进行分类归档,便于气象站值班人员在发生突发气象灾害时能同信息员及时进行联络,随时掌握各乡镇天气情况。

 通过优化信息员资料,进一步加强了气象信息员档案资料的管理,提高了气象预警预报信息传递能力,确保气象服务信息传递的准确性、及时性。

 四、保护气象探测环境和设施

 根据中华gonghe国令,从加强组织领导、强化沟通协调、严格审批程序、加强宣传考核等四个方面做出具体要求,气象部门要定期组织相关部门开展气象探测环境保护专项执法检查活动,依法查处各种违反行为。气象探测工作是整个气象工作的基础,做好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保护工作,对提高气象预测、预报和服务水平,有效防御气象灾害,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已将气象设施和探测环境保护工作列入年度目标考核范围,各镇(社区)及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此项工作,确保各项任务、措施落实到位。定时的检查各项气象接收器材的安全可行性。确保了气象设施无人为损毁。

 五、防雷

 镇为进一步做好防雷减灾工作,预防和减少雷击事件发生,保障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周密布置开展重点场所防雷专项安全检查工作。

 该镇这次防雷专项安全检查,坚持检查与整改同步推进,通过开展专项安全检查,全面了解、掌握重点场所防雷工作的基本情况,切实排查整治防雷安全隐患,完善重点场所防雷措施,推进重点场所防雷工作责任制的落实;重点检查加油(气)站、液化天然气、民用*和烟花爆竹等危险物品库房等易燃易爆场所,幼儿园、学校、诊所等人员密集场所,计算机机房、网络系统、监控系统、通信系统等电子信息系统场所,工矿商贸企业生产、储存、办公场所及行政事业单位办公楼;主要检查防雷安全设施建设情况、防雷装置安全检测情况、防雷安全管理制度的建设和执行情况。

 该镇主要针对各有关单位自查、主管机构县气象局检查检测中发现的防雷安全问题或者隐患整改情况,组织有关部门进行专项检查,严格落实防雷安全责任制,督促指导开展防雷安全隐患排查整改工作,对自查申报不落实、拒不接受防雷装置检测、使用不合格防雷产品的单位和个人,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严肃查处,对因此导致雷击责任事故发生的,将严格依法依规严肃处理。严格做到了辖区内无重大防雷安全责任事故。

 六、积极宣传气象防灾减灾知识及气象灾害调查、收集

 为积极提高防御气象灾害应急处置能力,保障气象灾害应急处置高效、有序进行,最大限度减轻或避免气象灾害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维护社会未定,促进经济发展。我镇开展了气象防灾减灾知识科普宣传及培训,组织相关部门人员进行学习,“普及气象防灾知识,提高防灾减灾能力”的科普知识,广泛扩大居民对气象的认知度,及时收集并上报气象灾害信息和其他有关的灾情信息。提前好防范工作,组织了紧急救援队伍小组。

 镇根据灾情程度,采取以下措施,全力指导和帮助事发地村级组织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1、镇领导立即组织人员赶赴现场指导。

 2、根据事发地村级组织请求,迅速调集民兵、公安和工程技术人员,协助村级组织,解救和转移危险地区群众;对被破坏的重要设施进行抢险和抢修。

 3、向事发地村级组织提供必要的抢险救灾物资、医疗救护等支援。

 4、协助事发地村级组织对石化、化工等危险品生产、储运单位及其它企业进行严格检查,制定紧急处置或防御措施,并加强监控,避免或控制次生灾害。

 5、指导村级组织加强现场治安控制,防止无关人员进入危险区域或饮用被污染的水源。

 6、向可能影响的相邻地区发布预警信息。

 7、按规定及时向县及有关部门报告灾情及处置情况,向社会公布信息。

 8、指导、协助村级组织建立紧急避难场所,妥善安置受灾群众,保障基本生活。

街道防灾减灾活动工作总结5

 上半年,我局按照县委、县政府和市局的安排部署,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认真贯彻《xx省防震减灾条例》和省、市、县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防震减灾工作的意见》,坚持预防为主,防御与救助相结合的防震减灾方针,以建立和完善地震群测群防为基础,以普及防震减灾知识最大限度地减轻地震灾害损失为重点,全力推进防震减灾各项事业。

 (一)及时安排部署全县防震减灾宣教工作

 今年是汶川地震x周年,为统筹组织开展好今年防震减灾宣传教育工作,县防震减灾领导小组办公室及时下发了《关于认真做好20xx年防震减灾宣传教育工作的通知》(罗震领办〔20xx〕1号),就继续学习宣传贯彻《xx省防震减灾条例》;巩固防震减灾科普示范单位创立成果;利用“防灾减灾日”纪念活动,开展形式多样的宣传教育活动;推进防震减灾宣传教育“五进”活动等工作进行了全面安排部署。

 (二)举办地震志愿者“第一响应人”培训

 在“5.12”防灾减灾日来临之际,为进一步提高社区居民防震减灾意识与知识水平。5月8日上午,省级防震减灾科普示范社区万安镇景乐社区举行了开展地震志愿者“第一响应人”培训。社区志愿者60余人参加此次培训会。会上,县防震减灾局现场讲解了防震减灾科普知识、地震应急“第一响应人”知识与技巧等方面的资料,并现场发放了《xx省防震减灾条例》、《xx城市应急知识手册》。

 (三)继续开展新建房农户集中宣传防震减灾知识和建房技术培训工作

 2月21日,县防震减灾局开展新春首期新建房农户及承建工匠防震减灾知识和建房技术培训会,拉开了今年x建户培训的序幕。会上,副局长黄兴明就防震减灾科普知识、抗震设防要求、农房建设中的材料选择和抗震结构等方面进行了培训。截止目前,已举办培训12期,参训农户和建筑工匠共计400余人次,发放《农村防震减灾知识读本》、《xx省防震减灾条例》、《xx县农房建设抗震设防指导手册》等资料1000余册。

 (四)加强抗震设防要求监督管理

 为了确保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落到实处,我局加强建筑抗震设防管理,5月21日,县防震减灾局就新改扩建建设工程抗震设防管理工作相关法律法规、备案流程等方应对县住建局中层干部职工、全县房地产企业代表等40余人进行了培训。上半年,共办理建设项目抗震设防要求管理1项。

 (五)对全县交通、住建等系统开展防震减灾知识培训

 5月15日和21日,县防震减灾局对全县交通系统和住建系统开展了防震减灾科普知识与应急救援专题讲座。讲座上,就地震及其灾害认识、汶川、芦山地震的相关经验与启示、地震应急准备、地震应急避险遇救援、新改扩建建设工程抗震设防管理等方面知识进行了详细讲解,并介绍了交通、住建部门分别在新修订的《xx县地震应急预案》中承担的职责、应急响应措施以及应急保障措施等资料。同时,现场发放了宣传资料。今年,县防震减灾局将对全县交通、住建系统进行分批次开展此类培训,经过培训,进一步提高防震减灾意识,增强自救互救本事。

 (六)巩固防震减灾科普示范单位创立成果,切实开展了“三个一”活动

 一是开展了一次法律法规和科普知识、应急知识讲座活动。充分利用“5.12”防灾救灾周等活动,组织对万安镇景乐社区、奎星阁社区、白马关镇等防震减灾科普示范单位开展地震科普知识讲座。

 二是组织了一次到省级科普教育基地见学活动。5月23日,我局组织万安镇景乐社区、通用电子学校、罗江中学、七一潺亭中学、幼儿园、白马关镇等6个省、市级防震减灾科普示范单位有关人员到省级科普教育基地xx市汉旺地震遗址公园进行了参观和学习。下步工作中,防震减灾科普示范单位将组织学生、社区志愿者、镇助理员等到基地参观学习,从而到达增强防震减灾意识,提高自救互救本事的目的。

 三是开展了一次应急演练活动。“5.12”前,各防震减灾科普示范单位都及时修订了地震应急预案,立足实际,开展了地震应急疏散演练活动。

街道防灾减灾活动工作总结6

 5月12日是我国第x个“防灾减灾日”,在“防灾减灾日”来临之际,下港镇教育系统为切实做好今年“防灾减灾日”活动,决定开展“防灾减灾日”安全工作“三个一”活动。

 开展一次宣传教育活动。下港镇教育系统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活动方案,召开各中小学校长会进行周密安排。督促各中小学突出“防灾减灾日”主题,利用电子屏、黑板报、手抄报、展板、主题班会、校园广播等方式,进行交通、消防、防震防溺水、传染病防治等防灾减灾科普知识教育;通过下发宣传明白纸、召开家长会、“小手拉大手”等形式,向学生家长普及防灾减灾科普知识,提升师生及家长的防灾减灾意识。

 组织一次应急疏散演练活动。各学校在“防灾减灾日”期间组织开展一次地震应急疏散演练活动。演练前要制定科学可行的演练方案,让学生通过演练熟悉地震预警信号、应急避险知识技能和逃生疏散路径,确保在突发事件来临时,学校的应急工作能快速、高效、有序地进行,从而最大限度地保护师生的生命安全,减少灾害损失。

 开展一次隐患排查整改。各学校结合当前开展的安全隐患“大排查、严执法、快整治”集中行动,集中组织开展校园防汛安全自查工作和校园灾害风险隐患排查治理活动,对各类建筑物、校内树木及消防、避雷、用水、用电、用气、管网、应急等设施进行全面检查排查,梳理安全隐患清单,明确整改治理方案,落实责任人和完成时限,最大限度减少灾害可能造成的损失。坚决克服麻痹松懈思想,强化底线思维和红线意识,抓关键、抓薄弱环节、抓重点部位,加强学生交通安全、防溺水、防汛防台风等的安全教育和防范,坚决杜绝各类事故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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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雷减灾管理办法

第一条 (目的)

为了加强雷电防护管理,防御和减轻雷电灾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适用范围)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防雷工程的设计、施工、验收和防雷装置的检测等雷电防护活动及其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第三条 (主管和协管部门)

上海市气象局(以下简称市气象局)是本市气象主管机构,负责本市雷电防护管理工作。

区、县气象主管机构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辖区内雷电防护的管理。

本市公安消防、技术监督、城市规划、城市建设、房屋土地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同气象主管机构实施本办法。第四条 (应当安装防雷装置的范围)

下列场所或者设施,应当安置防雷装置:

(一)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规定的一、二、三类防雷建(构)筑物;

(二)石油、化工生产或者贮存场所;

(三)电力生产设施和输配电系统;

(四)邮电通信、交通运输、广播电视、医疗卫生、金融证券、计算机信息等社会公共服务系统的主要设施;

(五)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技术规范,应当安装防雷装置的其他场所和设施。第五条 (防雷工程设计和施工资质管理)

本市从事建(构)筑物的防雷工程设计和施工单位应当持有建设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建设工程设计和施工资质证书。

除前款之外的专业防雷工程设计和施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气象主管机构的有关规定,办理资质等级认定手续。第六条 (防雷工程设计要求)

防雷工程设计单位应当根据当地雷电活动的规律和地理、地质、土壤、环境等外界条件,结合雷电防护对象的防护范围和目的,严格按照国家和本市规定的防雷设计规范进行设计。第七条 (防雷工程的审核)

公安消防机构在防火审核时涉及防雷工程,需要市气象局协助审核或者技术论证的,市气象局应当出具审核意见或者论证意见。

本办法第四条第(四)项的防雷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将防雷工程的设计方案、图纸和有关资料,直接报送市气象局审核。

防雷工程设计需要变更的,建设单位应当按原审核程序报批。第八条 (审核程序)

公安消防机构在防火审核时涉及防雷工程的,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审核程序和时限进行审核。

凡由市气象局直接审核的防雷工程,市气象局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20日内作出审核决定,对符合设计要求的出具设计审核文件;对不符合设计要求的作出不予设计审核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第九条 (防雷工程的施工)

防雷工程的施工单位应当按照经审核批准的设计文件进行施工,并接受市气象局的技术指导。第十条 (防雷工程验收)

公安消防机构在防火验收时涉及防雷工程,需要市气象局参加防雷验收的,市气象局应当对防雷工程出具验收报告。

由市气象局负责审核的防雷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向市气象局申请防雷工程验收。

防雷工程未经验收合格,不得投入使用。第十一条 (防雷装置检测机构)

防雷装置检测机构的设计,应当经市气象局会同公安消防机构审核同意,并经技术监督部门的计量认证后,按照核定的检测项目和范围开展检测工作。

防雷装置检测机构可以接受防雷工程建设、设计和施工单位的委托,为防雷工程提供技术服务。第十二条 (防雷装置的检测)

按照本办法第四条规定安装的防雷装置,使用单位应当做好日常维护工作。其中,当年竣工的防雷工程应当在投入使用前,申请防雷装置检测。

物业管理企业应当做好居住物业防雷装置的日常维护工作。19层及以上的高层住宅,应当通过防雷装置检测机构的年度检测;18层及以下的住宅,物业管理企业可以根据需要,向防雷装置检测机构申请检测。第十三条 (检测结果的处理)

防雷装置检测机构在检测业务结束后,应当将检测报告通知委托单位。对不符合技术规范要求的防雷装置,委托单位应当及时整改。第十四条 (检测规范)

防雷装置检测机构应当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和技术规范的有关规定,开展检测工作。

防雷装置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数据应当公正、准确,并按照约定承担相应的责任。

山西省气象局的防雷工作

第一条 为了加强雷电灾害防御工作,规范雷电灾害管理,提高雷电灾害防御能力和水平,保护国家利益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维护公共安全,促进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气象灾害防御条例》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内从事雷电灾害防御活动的组织和个人,应当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雷电灾害防御(以下简称防雷减灾),是指防御和减轻雷电灾害的活动,包括雷电和雷电灾害的研究、监测、预警、风险评估、防护以及雷电灾害的调查、鉴定等。

第三条 防雷减灾工作,实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 气象主管机构负责组织管理和指导全国防雷减灾工作。

地方各级气象主管机构在上级气象主管机构和本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负责组织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防雷减灾工作。

其他有关部门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做好本部门和本单位的防雷减灾工作,并接受同级气象主管机构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 国家鼓励和支持防雷减灾的科学技术研究和开发,推广应用防雷科技研究成果,加强防雷标准化工作,提高防雷技术水平,开展防雷减灾科普宣传,增强全民防雷减灾意识。

第六条 外国组织和个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从事防雷减灾活动,应当经气象主管机构会同有关部门批准,并在当地省级气象主管机构备案,接受当地省级气象主管机构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 监测与预警

第七条 气象主管机构应当组织有关部门按照合理布局、信息共享、有效利用的原则,规划全国雷电监测网,避免重复建设。

地方各级气象主管机构应当组织本行政区域内的雷电监测网建设,以防御雷电灾害。

第八条 各级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加强雷电灾害预警系统的建设工作,提高雷电灾害预警和防雷减灾服务能力。

第九条 各级气象主管机构所属气象台站应当根据雷电灾害防御的需要,按照职责开展雷电监测,并及时向气象主管机构和有关灾害防御、救助部门提供雷电监测信息。

有条件的气象主管机构所属气象台站可以开展雷电预报,并及时向社会发布。

第十条 各级气象主管机构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加强对雷电和雷电灾害的发生机理等基础理论和防御技术等应用理论的研究,并加强对防雷减灾技术和雷电监测、预警系统的研究和开发。

中国气象局8号令的防雷减灾管理办法

山西省气象局为了认真贯彻落实《山西省防雷减灾管理办法》、《山西省安全生产条例》,切实加强防雷减灾管理工作,按照《关于在全省范围内开展防雷安全大检查的通知》(晋气〔2008〕30号,山西省气象局与山西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联合发文)要求,省气象局与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成立联合检查组,于11月19日至20日首批赴朔州对防雷安全大检查工作进行了抽查检查。检查组在听取朔州市防雷安全大检查汇报的基础上,先后深入朔州市格瑞特实业有限公司、东坡煤业有限公司、石油公司进行了督查检查。从检查情况看,市气象局和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对防雷安全大检查工作高度重视,联合成立了朔州市防雷安全检查领导组,开展了“防雷设施安全百日督查”专项行动,全面排查治理全市防雷安全隐患,取得了很好的效果。但仍然存在不少问题,有的企业防雷意识淡薄,相关制度不健全;有的企业整改措施不力,整改不到位。对于检查中发现的问题,检查组责令限期整改,明确要求市防雷安全检查领导组采取回头看的方式,监督有关企业认真落实,加快整改进程,务必在明年雷雨季节前全面排除防雷隐患,有效遏制雷电灾害的发生,确保经济建设和人民生产财产安全。

洛阳市防雷减灾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雷电灾害防御工作,保护国家利益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维护公共安全,促进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内从事防雷减灾活动的组织和个人,应当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防雷减灾,是指防御和减轻雷电灾害的活动,包括雷电和雷电灾害的研究、监测、预警、防护以及雷电灾害的调查、鉴定和评估等。

第三条 防雷减灾工作,实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 气象主管机构负责组织管理和指导全国防雷减灾工作。

地方各级气象主管机构在上级气象主管机构和本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负责组织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防雷减灾工作。

其他有关部门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做好本部门和本单位的防雷减灾工作,并接受同级气象主管机构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 国家鼓励和支持防雷减灾的科学技术研究和开发,推广应用防雷科技研究成果,加强防雷标准化工作,提高防雷技术水平,开展防雷减灾科普宣传,增强全民防雷减灾意识。

第六条 外国组织和个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从事防雷减灾活动,应当经气象主管机构会同有关部门批准,并在当地省级气象主管机构备案,接受当地省级气象主管机构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 监测与预警

第七条 气象主管机构应当组织有关部门按照合理布局、信息共享、有效利用的原则,规划全国雷电监测网,避免重复建设。

地方各级气象主管机构应当组织本行政区域内的雷电监测网建设,以防御雷电灾害。

第八条 各级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加强雷电灾害预警系统的建设工作,提高雷电灾害预警和防雷减灾服务能力。

第九条 各级气象主管机构所属气象台站应当开展雷电监测,有条件的地方开展雷电预报,并及时向社会发布。

第十条 各级气象主管机构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加强对雷电和雷电灾害的发生机理等基础理论和防御技术等应用理论的研究,并加强对防雷减灾技术和雷电监测、预警系统的研究和开发。

第三章 防雷工程

第十一条 新建、扩建、改建的建(构)筑物和其他设施安装的雷电灾害防护装置(以下简称防雷装置),应当符合气象主管机构规定的使用要求,并由具有相应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或者施工资质的单位承担设计或者施工。

本办法所称防雷装置,是指接闪器、引下线、接地装置、电涌保护器及其他连接导体的总称。

第十二条 防雷工程专业设计和施工实行资质认定制度。

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或者施工资质分为甲、乙、丙三级,并实行分级管理。甲级资质由气象主管机构认定;乙级和丙级资质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主管机构认定。

第十三条 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或者施工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取得相应的资质证书后,方可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或者施工。具体办法由气象主管机构另行制定。

第十四条 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或者施工单位,应当按照相应的资质等级从事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或者施工。禁止无证或者超出资质等级承担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或者施工。

第十五条 防雷装置的设计实行审核制度。

县级以上地方气象主管机构按照有关规定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防雷装置的设计审核。审核合格的设计方案,由负责审核的气象主管机构出具核准证明;不合格的,负责审核的气象主管机构作出不予核准的决定,书面告知理由。未经审核或者审核不合格的设计方案,不得交付施工。

第十六条 防雷工程的施工单位应当按照审核同意的设计方案进行施工,并接受当地气象主管机构监督管理。

在施工中变更和修改设计方案的,应当按照原申请程序重新申请审核。

第十七条 防雷装置实行竣工验收制度。

县级以上地方气象主管机构按照有关规定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新建、扩建、改建的建(构)筑物和其他设施的防雷装置的竣工验收。

负责验收的气象主管机构接到申请后,应当根据具有相应资质的防雷检测单位出具的检测报告进行核实。验收合格的,由气象主管机构出具合格证书。验收不合格的,负责验收的气象主管机构作出不予核准的决定,书面告知理由。未取得合格证书的,不得投入使用。

第十八条 出具检测报告的防雷检测单位,应当对隐蔽工程进行逐项检测,并对检测结果负责。检测报告作为竣工验收的技术依据。

第四章 防雷检测

第十九条 投入使用后的防雷装置实行定期检测制度。防雷装置检测应当每年一次,对爆炸危险环境场所的防雷装置应当每半年检测一次。

第二十条 对从事防雷检测的单位实行资质认定制度。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主管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防雷检测单位的资质认定。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主管机构另行制定。

第二十一条 具有防雷检测资质的单位对防雷装置检测后,应当出具检测报告。不合格的,提出整改意见。被检测单位拒不整改或者整改不合格的,由当地气象主管机构责令其限期整改。

防雷检测单位必须执行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保证防雷检测报告的真实性、科学性、公正性。

第二十二条 防雷装置所有者应当指定专人负责,做好防雷装置的日常维护工作。发现防雷装置存在隐患时,应当及时采取措施进行处理。

第二十三条 已安装防雷装置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主动申报年度检测,并接受当地气象主管机构和当地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管理部门的管理和监督检查。

第五章 雷电灾害调查、鉴定和评估

第二十四条 各级气象主管机构负责组织雷电灾害调查、鉴定和评估工作。

其他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配合当地气象主管机构做好雷电灾害调查、鉴定和评估工作。

第二十五条 遭受雷电灾害的组织和个人,应当及时向当地气象主管机构报告,并协助当地气象主管机构对雷电灾害进行调查与鉴定。

第二十六条 地方各级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及时向当地人民政府和上级气象主管机构上报本行政区域内的重大雷电灾情和年度雷电灾害情况。

第二十七条 各级气象主管机构应当组织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大型建设工程、重点工程、爆炸危险环境等建设项目进行雷击风险评估,以确保公共安全。

第六章 防雷产品

第二十八条 防雷产品应当符合气象主管机构规定的使用要求。

第二十九条 防雷产品应当通过正式鉴定,并由气象主管机构授权的检验机构测试合格后投入使用。

对社会提供公正数据的防雷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通过计量认证或者获得资格认可。

第三十条 防雷产品的使用,应当到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主管机构备案,并接受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主管机构的监督检查。

第七章 罚则

第三十一条 申请单位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申请资质认定、设计审核或者竣工验收许可的,有关气象主管机构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并给予警告。申请单位在一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资质认定。

第三十二条 被许可单位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资质、通过设计审核或者竣工验收的,有关气象主管机构按照权限给予警告,可以处3万元以下罚款;已取得资质、通过设计审核或者竣工验收的,撤销其许可证书;被许可单位三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资质认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按照权限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处3万元以下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涂改、伪造、倒卖、出租、出借、挂靠资质证书、资格证书或者许可文件的;

(二)向负责监督检查的机构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或者拒绝提供反映其活动情况的真实材料的;

(三)对重大雷电灾害事故隐瞒不报的。

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按照权限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处3万元以下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不具备防雷检测、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或者施工资质,擅自从事防雷检测、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或者施工的;

(二)超出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或者施工资质等级从事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或者施工活动的;

(三)防雷装置设计未经当地气象主管机构审核或者审核未通过,擅自施工的;

(四)防雷装置未经当地气象主管机构验收或者未取得合格证书,擅自投入使用的;

(五)应当安装防雷装置而拒不安装的;

(六)使用不符合使用要求的防雷装置或者产品的;

(七)已有防雷装置,拒绝进行检测或者经检测不合格又拒不整改的。

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导致雷击造成火灾、爆炸、人员伤亡以及国家财产重大损失的,由主管部门给予直接责任人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六条 防雷工作人员由于玩忽职守,导致重大雷电灾害事故的,由所在单位依法给予行政处分;致使国家利益和人民生命财产遭到重大损失,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七条 省级气象学会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防雷专业技术人员的资格认定工作。防雷专业技术人员必须通过省级气象学会组织的考试,并取得相应的资格证书。

省级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对本级气象学会开展防雷专业技术人员的资格认定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自2005年2月1日起施行。2000年6月26日中国气象局发布的《防雷减灾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主题词:防雷 减灾 办法 令

─────────────────────────────

分送: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法制工作委员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

各部门。

总参气象水文局。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计划单列市人民

政府,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局,计划单列市气象局,

各直属单位,各内设机构。

─────────────────────────────

中国气象局办公室 2004年12月27日印发

气象局行政执法工作总结

第一条 为了防御和减轻雷电灾害(以下简称防雷减灾),保护国家利益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促进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防雷减灾管理办法》(中国气象局第8号令)和《河南省防雷减灾实施办法》(省政府第81号令),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防雷减灾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办法。第三条 防雷减灾工作实行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原则。第四条 市、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防雷减灾工作的领导和协调,并履行以下职责:

(一)将防雷减灾工作纳入本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中,所需经费纳入本级人民政府的财政预算;

(二)组织编制雷电灾害防御规划,建立雷电灾害监测预警系统,提高防雷减灾能力;

(三)加强重点防雷单位、防雷设施、防雷场所以及雷灾多发区的监管;

(四)制定本级人民政府的重大雷电灾害应急救援预案。第五条 市气象主管机构负责组织管理和监督指导全市的防雷减灾工作,县(市)气象主管机构根据职责分工负责管理本辖区域的防雷减灾工作。

安全生产监督、城市规划、建设、质量技术监督、公安消防等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做好防雷减灾工作。第六条 下列场所或者设施应当安装防雷装置:

(一)《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GB50057-94)规定的一、二、三类防雷建(构)筑物;

(二)石油、化工、易燃易爆物资和危险品的生产、贮存场所;

(三)电力生产设施和输配电系统;

(四)重要的计算机设备和网络系统、通信设施、广播电视设施;

(五)大型物资仓库、高空游乐设施和交通运输、医疗卫生、金融证券等公共服务机构的主要设施;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场所和设施。第七条 防雷装置应当按照国家强制性技术规范和标准进行设计、施工、检测和使用。第八条 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工程防雷装置实行设计审核制度。

防雷装置设计方案报请审核时,建设单位应当提交以下资料:

(一)防雷装置设计审核申请书;

(二)总规划平面图;

(三)防雷工程专业设计单位的资质证书;

(四)防雷装置施工图设计说明书、施工图设计图纸及相关资料;

(五)设计方案中所采用的防雷产品相关资料;

(六)防雷专业技术机构出具的有关技术评价意见;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资料。第九条 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在受理防雷装置设计方案审核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审核合格的,出具核准证明;不合格的,书面告知理由。第十条 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工程防雷装置实行竣工验收制度。

防雷装置竣工后,应当向气象主管机构提交以下材料:

(一)防雷装置竣工验收申请书;

(二)防雷装置设计核准书;

(三)防雷工程专业施工单位的资质证书;

(四)防雷装置检测机构出具的防雷装置检测报告;

(五)防雷装置竣工图等技术资料;

(六)防雷产品出厂合格证、安装记录和由国家认可防雷产品测试机构出具的测试报告。第十一条 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在受理防雷装置竣工验收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合格的,出具验收合格证;不合格的,书面告知理由。第十二条 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工程的防雷装置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第十三条 投入使用后的防雷装置实行定期检测制度。防雷装置应当每年检测一次,对爆炸危险环境场所的防雷装置应当每半年检测一次。

对需要进行防静电接地保护装置检测的场所进行防雷装置检测的,应当同时进行防静电检测。

检测单位在检测后应当出具检测报告。对检测不合格的防雷装置,提出整改意见;经整改验收合格后方可继续使用。被检测单位拒绝整改或者整改不合格的,由市、县(市)气象主管机构限期整改。第十四条 投入使用的防雷装置的管理单位(包括接受委托的物业管理机构)应当做好日常维护工作。发现故障或者损坏的,应当及时维修或者重建,并重新进行防雷检测。第十五条 从事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施工和防雷检测的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相应资质证书。

禁止无证或者超出资质等级从事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施工和防雷检测。

近年来,气象局严格贯彻依法治国基本方略,按照上级的要求,结合我局的实际,全面提高干部职工的法制素质,推进依法行政,积极履行法律赋予我局的执法职责,加大法制宣传和进一步规范气象行政执法行为,提高办案质量,实施行政执法责任制,提高了依法行政、依法办事、依法治理水平,我局行政执法工作在区委、区政府的正确领导下,在上级主管部门的大力帮助、指导下,在区人大、政协的监督和支持下,在有关部门的大力支持和配合下,取得了较为显著的成绩,使我局法建工作健康发展,现将依法行政工作汇报如下:

一、端正执法思想,加强制度和队伍建设,全面提高执法人员素质

我局在对行政执法依据、行政处罚适用条款进行认真清理的基础上,建立健全了行政执法责任制、行政执法公示制、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制和违法责任追究制等一系列制度。同时为优化经济发展环境,更好地服务经济建设,我局还制定了行政审批限时办结制、重点项目快速审批制、行政处罚备案制、首次轻微违规免处制等制度。经常组织行政执法人员学习、讨论气象法律法规,交流对法律法规条文的理解和执法的经验体会,努力领会立法的精义。积极参加市气象局和区法制部门组织的执法人员培训、考试。所有执法人员全部持证上岗,亮证执法。

我局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认真落实区法治办工作目标,层层抓落实,各司其职,各尽其责。年初局里与各股室签订了法制建设、观测环境监测报告、安全生产、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等责任书,年终按照责任书的要求,组织力量对各单位责任执行情况进行了全面检查。将考核结果与单位工作人员的评优、晋级、职称评定和奖惩挂起钩。由于工作过硬、考核责任落实,各项管理和工作步入了法制轨道。

为切实提高执法人员的业务素质和执法水平,我们始终把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和法律培训作为一项重要工作来抓。根据“六五”普法的要求和我局工作实际,先后集中组织学习了《行政处罚法》、《行政许可法》、《行政复议法》、《气象法》,《气象灾害防御条例》、《防雷减灾管理办法》、《人工影响天气管理条例》、《气象探测环境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

二、推进气象执法政务公开,创新气象行政管理方式

1、依法行政,规范气象执法行政许可行为。认真贯彻落实《行政许可法》,实施行政许可行为时严格依照法定程序进行,强化服务观念,改进工作作风。气象局对所具有的行政许可行为以及其操作程序、条件、办结期限和收费依据等主要内容对社会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2、大力推进气象行政执法政务公开。坚持严格依法、全面真实、及时便民的原则,不断扩大和丰富气象执法政务公开的对象、内容与形式。所有气象执法程序,依据都向社会公开。

3、设立对外服务窗口。设立对外服务窗口,工作人员实行挂牌上岗,公开服务承诺,服务内容,服务时限,办事程序,需要提交资料,收费标准。

三、文明执法,热情服务,执法水平得到了明显提高

气象行政执法是执法队伍中的新兵,执法经验不足,加之人手少,无经费来源,部分群众甚至一些部门领导同志对气象执法工作不理解,因此工作起来困难很大,有时执法工作受到抗法以及各方面干扰执行不下去,导致不了了之。针对这种情况,我局执法工作者不灰心不气馁,加强学习内强素质,坚持亮证执法,做到打不还手、骂不还口,苦口婆心宣传气象法规,做耐心细致的思想工作。在区委区政府和区人大等领导的支持下,在气象局执法人员的努力下,执法环境已日趋好转。

四、履行依法行政职能,认真做好防雷、探测环境保护等方面工作

1、在防雷行政管理上,进一步加强新建建筑物的防雷许可,使我区的防雷基础工作得到了加强。对全区各单位的防雷设施情况进行了排查,列出了防雷重点单位,进行重点监管。同时,从4月份起对全区相关单位的防雷防静电设施安全性能进行检测,杜绝防雷安全隐患。今年我局进一步加强防雷安全宣传力度,积极与区教育局、安监局沟通,并发文要求进一步加强学校防雷安全工作,组织力量对全区各学校进行了防雷安全检测,对存在的问题提出了整改的意见和建议。

2、依法保护气象观测站探测环境和设施工作得到规范。为从源头上有效保护气象观测探测环境,加强同建设规划、土地等有关部门的联系,对可能造成影响和破坏气象探测环境的建设项目都严格按申报、初审、审核、审批四个环节进行气象行政审批,按照气象法律法规规定严禁超出观测环境保护范围。

3、按照区人民政府的要求,我局在区政府政务服务中心设立区气象局服务窗口,统一办理气象行政审批(许可)事项,进一步完善了行政审批(许可)服务工作,方便了人民群众的行政审批,简化了办事程序。

五、强化气象执法监察体制,规范气象执法行为

1、完善气象行政执法监察体系。按照气象执法职责,理顺牵涉到气象行政执法的监察体系,构建一支“上下联动,左右互动”的执法监察队伍。实现与公安、工商、安全、法院等部门左右互动,市局、执法大队上下联动。切实解决执法难的问题。

2、依法行使行政处罚权。依照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和职权法定原则,严格按照法定权限和法定程序行使行政处罚权。以保证行政处罚相对人陈述申辩、听证、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以及防止行政权滥用为重点,规范气象行政执法行为。

六、完善监督机制,强化对气象执法行为的监督。

接受社会监督。设立举报电话和举报箱,并向社会公布。密切关注广大群众对气象局管理工作的建议和意见,及时纠正广大群众反映的在服务群众、服务社会以及工作作风等方面所存在的问题和不足,真正做到情为民所系,利为民所谋。

七、执法工作取得一定成绩

1、气象观测环境继续得到有效保护。目前全国许多气象观测站因环境恶化被迫迁站,区气象观测站在区领导和区规划局等有关部门的支持下,环境恶化情况得到有效遏制。

2﹑防雷装置的设计审核﹑施工监督﹑竣工验收行政许可工作得到了规范化﹑程序化开展,进入了行政审批大厅,减少了违章建筑。已建防雷装置普遍开展了年检工作,年检率达90%以上。

3、干部职工的.学法、用法意识不断增强。通过普法活动的开展,干部职工学法逐步形成制度化、自觉化,法制理论水平、依法行政各项工作的能力不断增强。

4、实行政务公开和办事公开后,机关作风建设得到加强,提高了办事效率,方便了人民群众。结合工作实际,我局从人民群众普遍关心和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实际问题入手,确定了政务公开的主要内容:一是公开本局行政职能、行政执法范围、职责范围和权限;二是公开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收费标准及收费依据、时限、办事程序、社会服务承诺事项及服务标准、执行落实情况、投诉电话等;三是机关工作人员实行挂牌上岗,完善首问负责制、限时办结制、责任追究制等长效机制。

八、存在的不足

1﹑防雷审核工作不够普及,一些房屋开发商为了追求最大利润,一些企业主抱着侥幸心理加上不理解、想方设法绕过防雷图审,留下安全隐患。

2、作为气象执法人员自身素质、对法律知识的了解都有待增强;对部分抗法现象采取措施不力,导致部分执法行动无果而返。

3、是气象行政执法无专项经费。由于局经费较紧,区财政又没有专门预算专项经费,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较少,留成也相对较少,远远不能满足行政执法的需要。

4、是执法队伍人员素质和执法水平仍须进一步提高,执法装备,取证设备还需添制。

5、气象普法覆盖面还不够宽,全社会气象法律意识还不强,应加大气象法律法规的宣传力度,强化依法行政,依法办事的意识有待进一步提高。

6、我局气象法制工作与“依法行政、从严治政”的要求相比还存在不足和差距:执法力度不够的现象依然存在,气象执法的权威性尚未真正树立起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