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气象灾害预警由什么部门规定

2.气象灾害预警信号由什么部门规定

3.四川省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发布与传播规定

4.灾害性预警信号由谁向社会发布?

5.暴雨警报颜色级别

6.气象预警颜色信号从低到高表示什么?

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发布与传播管理办法_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发布规定

第一条 为了规范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发布与传播,防御和减轻气象灾害,保护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气象灾害防御条例》,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发布与传播气象灾害预警信号,适用本办法。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气象灾害预警信号,是指气象主管机构所属的气象台站(以下简称气象台站)为防御和减轻气象灾害向社会公众发布的预警信息。第四条 气象灾害预警信号的发布与传播工作坚持及时、准确、无偿的原则。第五条 气象灾害预警信号一般由名称、图标和标准组成。

本省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分为台风、暴雨、暴雪、寒潮、大风、沙尘暴、高温、干旱、雷电、冰雹、霜冻、大雾、霾、道路结冰等。

气象灾害预警信号标准由省气象主管机构另行制定。第六条 气象灾害预警信号的级别依据气象灾害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紧急程度和发展态势一般划分为四级:Ⅳ级(一般)、Ⅲ级(较重)、Ⅱ级(严重)、Ⅰ级(特别严重),依次用蓝色、**、橙色和红色表示,同时以中英文标识。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应当加强对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发布与传播工作的组织和协调,将该项工作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所需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并组织有关部门建立气象灾害应急联动机制,统筹规划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发布与传播基础设施建设,建立畅通、有效的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发布与传播渠道。第八条 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发布与传播的管理工作。

广播电视、工业和信息化、通信管理等有关部门应当与气象主管机构建立联动机制,组织广播电台、电视台、网站和电信运营商做好气象灾害预警信号传播的有关工作。

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在本行业、本系统内的传播工作。第九条 各级人民应当加强气象灾害应急队伍和志愿者队伍建设,建立社会动员和参与机制,在乡镇人民(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和大型公共场所设立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员和公共场所应急联系人。

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员和公共场所应急联系人应当协助气象主管机构、民政部门开展气象灾害预警信号知识宣传、应急联络、信息传递、灾情报告和灾情调查等工作。第十条 各级人民、有关部门应当组织开展气象灾害预警信号的宣传教育工作,普及气象防灾减灾知识,增强社会公众防灾减灾意识,提高公众自救互救能力。第十一条 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实行统一发布制度。

各级气象台站应当按照职责向社会发布气象灾害预警信号。

其他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向社会发布气象灾害预警信号。第十二条 气象台站应当及时发布、更新或者解除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同时报告本级人民,并通报有关部门。

发布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应当标明发布台站的名称和发布时间,并指明气象灾害预警或者解除预警的区域。

同时出现或者预报可能出现多种气象灾害时,气象台站可以按照相对应的标准同时发布多种气象灾害预警信号。

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发布权限和业务流程由省气象主管机构另行制定。第十三条 各级人民、有关部门和单位,在接到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后,应当及时传播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并做好气象灾害防御工作,按照有关规定启动应急预案。第十四条 广播电台、电视台、电信运营商以及当地指定的网站,应当与气象台站建立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发布传播合作机制,畅通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发布传播渠道。第十五条 煤矿、非煤矿山、建筑施工、危险化学品、海上交通、渔业生产、野外作业等高危行业应当建立气象灾害预警信号传播责任制度,畅通气象灾害预警信号传播渠道,做好气象灾害防御工作。第十六条 各级人民应当根据气象灾害防御的需要,在学校、社区、机场、港口、车站、高速公路、旅游景点等人员密集区和公共场所建设预警信号接收与传播设施,并保证设施的正常运转。第十七条 各级人民应当加强气象灾害预警信号传播设施的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占、损毁或者擅自移动气象灾害预警信号传播设施,不得干扰或者擅自占用传播气象灾害预警信号的无线电频率。第十八条 广播电台、电视台、网站等媒体接到本级气象台站直接提供的蓝色、**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后,应当在30分钟内向社会公众播发;接到橙色、红色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后,应当在15分钟内向社会公众播发。其中,接到台风、暴雨、暴雪、大风、沙尘暴、雷电、冰雹等红色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后,应当立即直播或者插播。

电信运营商接到当地气象台站发布的蓝色、**、橙色、红色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后,应当在15分钟内向预警区域内的手机用户传播。其中,接到台风、暴雨、暴雪、大风、沙尘暴、雷电、冰雹等红色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后,应当立即向预警区域内的手机用户传播。

气象灾害预警由什么部门规定

第一条 为了规范气象预报发布,鼓励气象预报传播,更好地为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生活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和《气象灾害防御条例》,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内从事气象预报发布与传播活动的,应当遵守本办法。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气象预报包括公众气象预报、灾害性天气警报和气象灾害预警信号。

本办法所称公众气象预报是指面向社会公众发布的天气现象、云、风向、风速、气温、湿度、气压、降水、能见度等气象要素预报,以及日地空间天气现象、太阳活动水平、地磁活动水平、电离层活动水平、空间粒子辐射环境、中高层大气状态参数等空间天气要素预报。

本办法所称灾害性天气警报和气象灾害预警信号是指台风、暴雨、暴雪、寒潮、大风、沙尘暴、低温、高温、干旱、雷电、冰雹、霜冻、大雾、霾、道路结冰等气象灾害预警信息,以及太阳耀斑、太阳质子、日冕物质抛射、磁暴、电离层暴等空间天气灾害预警信息。

本办法所称气象预报发布是指气象预报向社会无偿公开的过程。

本办法所称气象预报传播是指将已发布的气象预报进行转播、转载的过程。第四条 院气象主管机构和院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共同做好全国气象预报发布与传播工作,并加强监督管理。

地方各级气象主管机构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共同做好本行政区域内的气象预报发布与传播工作,并加强监督管理。第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应当组织新闻出版广播电视、电信、交通运输、气象、互联网等有关部门和单位建立完善气象预报发布和传播渠道。

传播气象预报的媒体和单位应当与当地气象主管机构所属的气象台建立获取最新气象预报机制,确保气象预报及时准确传播。第六条 气象预报实行统一发布制度。各级气象主管机构所属的气象台应当按照职责通过气象预报发布渠道向社会发布,并根据天气变化情况及时更新发布气象预报。

其他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向社会发布气象预报。第七条 各级人民指定的媒体和单位应当安排固定的时间和频率、频道、版面、页面,及时传播气象主管机构所属的气象台提供的最新气象预报。广播、电视台(站)改变气象预报节目播发时间安排的,应当事先征得当地气象主管机构所属的气象台的同意。第八条 各级人民应当组织气象等有关部门建立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快速发布和传播机制。可能或已经发生重大灾害性天气时,媒体和单位应当根据气象主管机构所属的气象台的要求及时增播、插播重要灾害性天气警报和气象灾害预警信号。

灾害性天气警报和气象灾害预警信号解除时,媒体和单位应当及时更新,不得传播过时的灾害性天气警报和气象灾害预警信号。第九条 鼓励媒体和单位传播气象预报。媒体和单位传播气象预报应当使用当地气象主管机构所属的气象台提供的最新气象预报,并注明气象预报发布的气象台名称和发布时间,不得自行更改气象预报的内容和结论。第十条 科研教学单位、学术团体和个人研究形成的气象预报意见和结论可以提供给气象主管机构所属的气象台制作气象预报时参考,但不得以任何形式向社会公开发布。第十一条 院其他有关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其他有关部门所属的气象台站,可以发布供本系统使用的专项气象预报,但不得以任何形式向社会公开发布。第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气象主管机构按照权限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罚款:

(一)非法发布气象预报的;

(二)向社会传播气象预报不使用当地气象主管机构所属的气象台提供的最新气象预报的。第十三条 各级气象主管机构所属的气象台工作人员,由于玩忽职守,导致未按规定发布气象预报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致使国家利益和人民生命财产遭到重大损失,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气象主管机构按照权限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造成人员伤亡或重大财产损失,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传播虚气象预报的;

(二)不按规定及时增播、插播重要灾害性天气警报、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和更新气象预报的;

(三)向社会传播气象预报不注明发布单位名称和发布时间的;

(四)擅自更改气象预报内容和结论,引起社会不良反应或造成一定影响的。

气象灾害预警信号由什么部门规定

气象灾害预警由院气象主管机构。

根据相关规定,气象灾害预警信号的种类和级别,由院气象主管机构规定。这些气象预警,警示了人民群众做好准备。然这些预警也都是由专业的人员机构来规定的,做这项事情的就是院气象主管机构。院气象主管机构规定了气象灾害的种类和级别,然后和院有关部分按照职责分工,共同做好全国范围内的灾害防御工作。地级各级气象主管机构,就按照院气象主管机构的规定,按照职责的分工,一级一级做好本地区的气象灾害防御工作。

《气象灾害防御条例》

第五条

院气象主管机构和院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共同做好全国气象灾害防御工作。

地方各级气象主管机构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共同做好本行政区域的气象灾害防御工作。

四川省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发布与传播规定

气象灾害预警信号由院气象主管机构规定。院气象主管机构规定了气象灾害的种类和级别,然后和院有关部分按照职责分工,共同做好全国范围内的灾害防御工作。地级各级气象主管机构,就按照院气象主管机构的规定,按照职责的分工,一级一级做好本地区的气象灾害防御工作。

气象灾害预警信号(以下简称预警信号)种类常见分14种,总体上分为蓝色、**、橙色和红色四个等级(Ⅳ、Ⅲ、Ⅱ、Ⅰ级),分别代表一般、较重、严重和特别严重。预警信号由名称、图标、标准和防御指南组成,分为台风、暴雨、暴雪、寒潮、大风、沙尘暴、高温、干旱、雷电、冰雹、霜冻、大雾、霾、道路结冰等。

灾害性预警信号由谁向社会发布?

第一条 为规范气象灾害预警信号的发布与传播,防御和减轻气象灾害,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和《四川省气象灾害防御条例》,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在四川省行政区域内发布与传播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实施相应的防御措施,适用本规定。第三条 气象灾害预警信号(以下简称预警信号)分为干旱、暴雨、暴雪、冰雹、大风、雷电、高温、寒潮、霜冻、大雾、沙尘暴、霾、道路结冰和森林(草原)火险天气预警等14类。

预警信号按照气象灾害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紧急程度和发展态势一般划分为四级,分为一般、较重、严重和特别严重,依次用蓝色、**、橙色、红色图标表示。第四条 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预警信号的发布、更新、解除与传播的监督管理工作。

各级广播电视、新闻出版、通信等部门按照职责配合气象主管机构做好预警信号传播的有关工作。第五条 地方各级人民应当加强预警信号播发基础设施建设,组织有关部门建立气象灾害预警应急机制和系统,畅通预警信号发布与传播渠道,扩大预警信息覆盖面。第六条 预警信号由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所属气象台站(以下简称气象台站)依照职责向社会发布,其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发布。第七条 气象台站发布预警信号应当及时、准确,指明气象灾害预警的区域并根据天气变化情况对所发布的预警信号予以更新或者解除。

发布预警信号或者更新、解除预警信号应及时报告上级气象主管机构和当地人民,通报有关部门和媒体。

红色预警信号的发布必须报经上级气象主管机构同意。第八条 广播、电视和通信以及信息网络等传播媒体应当与气象台站建立快捷稳定有效的预警信号传输系统,在收到当地气象台站提供的预警信号信息后,应当立即、准确地向公众传播,广播、电视应当滚动播报,通信的短信平台应以方式传播。第九条 媒体传播的预警信号应当使用气象台站直接提供的适时预警信号,并标明发布预警信号的气象台站的名称和发布时间,不得更改和删减预警信号的内容,不得拒绝传播预警信号,不得传播虚、过时的预警信号。第十条 媒体应当播发《四川省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和防御指南》规定的预警信号名称、图标。少数民族聚居区应当使用当地通用的语言文字。第十一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及其有关部门在收到气象台站发布的预警信号后,应当及时通知下级部门及其所属单位。

乡镇人民、街道办事处收到预警信号后,应当取措施向本辖区公众广泛传播。

学校、机场、港口、车站、高速公路、旅游景点等公共场所的管理单位应当设置设施或者利用有效设施传播预警信号。第十二条 国土、建设、农业、林业、交通运输、铁路、水利、教育、卫生等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参照《四川省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和防御指南》,结合本部门、本行业实际制订气象灾害防御方案并组织实施,避免或者减少气象灾害造成的损失。第十三条 预警信号明确预示可能受灾的区域,当地人民及其有关部门应当认真分析灾害可能造成的影响,适时启动应急预案。

情况紧急时,气象灾害发生地的人民应当发布公告,组织取相应的防御措施;当地人民、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和企业、学校等应当及时动员并组织可能受到灾害威胁的人员转移、疏散。第十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有关部门对预警信号专用传播设施依法实施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擅自移动、侵占、损毁。

预警信号播发基础设施因重大灾害遭受破坏的,当地人民应当取紧急措施及时修复。第十五条 各级气象主管机构和宣传、教育部门应当加强气象灾害防御科普知识宣传,组织开展多种形式的宣传教育活动,增强公众对预警信号和防御指南的了解和运用能力。第十六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八条及《四川省气象灾害防御条例》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一)非法向社会发布和传播预警信号的;

(二)广播、电视、通信、信息网络等媒体不及时传播预警信号的;

(三)擅自移动、侵占、损毁预警信号专用传播设施的。

暴雨警报颜色级别

各级气象主管机构所属的气象台站向社会公众发布的预警信息。

依照我国相关规定,灾害性预警信号应由县级或以上的气象主管机构所属的气象台站统一发布。灾害性预警信号全称气象灾害预警信号,指的是各级气象主管机构所属的气象台站向社会公众发布的预警信息。

详细介绍:

预警信号的级别依据气象灾害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紧急程度和发展态势一般划分为四级:Ⅳ级(一般),Ⅲ级(较重),Ⅱ级(严重),Ⅰ级(特别严重)。依次用蓝色、**、橙色和红色表示,同时以中英文标识。

根据不同种类气象灾害的特征、预警能力等,确定不同种类气象灾害的预警信号级别。院气象主管机构负责全国预警信号发布、解除与传播的管理工作。

地方各级气象主管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预警信号发布、解除与传播的管理工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职责配合气象主管机构做好预警信号发布与传播的有关工作。

气象预警颜色信号从低到高表示什么?

暴雨预警信号分为四级按严重程度依次升级以颜色表示为蓝色、**、橙色、红色。

在中国大陆,红色暴雨预警信号为最高级,表示在刚过去的3小时内本地部分地区降雨量已达100毫米以上,且雨势可能持续。在香港特别行政区,分(**,红色,黑色),黑色暴雨警告信号为最高级。在澳门特别行政区只有暴雨警告信号。

气象灾害是自然灾害之一,主要包括热带风暴、台风、干旱、高温、山洪、雷暴、沙尘暴、飓风、龙卷风、冰雹、暴雨(雪)等。2007年,中国气象局公布第16号令《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发布与传播办法》,共十八条,对各类气象灾害预警信号进行了规定。

其中,暴雨蓝色预警信号为12小时内降雨量将达50毫米以上,或者已达50毫米以上且降雨可能持续。而暴雨**预警信号为6小时内降雨量将达50毫米以上,或者已达50毫米以上且降雨可能持续。

橙色暴雨预警信号是3小时内降雨量将达50毫米以上,或者已达50毫米以上且降雨可能持续。红色暴雨预警信号是3小时内降雨量将达100毫米以上,或者已达100毫米以上且降雨可能持续。

暴雨来临前的防范措施

1、居家防范措施

当暴雨天气来临时,应在第一时间紧闭门窗,防止雨水进到屋内,造成损失。如果窗户朝着风吹来的方向,还可以将窗户用东西堵住。同时,要确保地漏排水畅通。

如果雨水进屋,应在第一时间关闭电源、煤气等设备。当风力过大时,可能会影响电梯正常运行,为了自身安全,尽量不要乘坐电梯。

2、外出防范措施

暴雨天气里应尽量避免出行,特别是在夜间出行。如果一定要出行,也要找到安全的避难场所,避免站在树下、电线杆下等,防止被树枝砸伤或被雷电击中。不要贸然涉水前行,尤其遇到漩涡的地方不要靠近,一定要绕行。

如果在暴雨天气里开车,应减速慢行,保持车距,不要行车速度过快,注意安全。如果在涉水行驶中车辆突然熄火,不要在车内等待救援,应该在水位还没有涨上来时迅速撤离,以保障自身的人身安全。

气象预警颜色信号从低到高分别是蓝色、**、橙色、红色。

这是中国气象局在24年8月16日发布的《突发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发布试行办法》中规定的。每种颜色代表不一样的预警程度,便于区分。预警信号由名称、图标、标准和防御指南组成,分为台风、暴雨、暴雪、寒潮、大风、沙尘暴、高温、干旱、雷电、冰雹、霜冻、大雾、霾、道路结冰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