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吉林省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保护条例

2.台风海神预计凌晨移入吉林,对吉林天气会造成哪些影响?

吉林气象台最新消息查询_吉林气象台最新消息

大家应该看见了关于六盘水山体滑坡的消息,最近去旅行的小伙伴们,这两天就不要前往了,目前这里的天气也不适合前去观赏景点。这次山体滑坡的最新消息如下。

最新情况

7月23日21时许,贵州省六盘水市水城县鸡场镇发生一起山体滑坡,21幢房屋被埋。当地立即组织抢险救援,截至24日6时,已救出17人,其中11人生还,6人遇难。目前,抢险救援正在紧张进行,灾情仍在进一步核查中。

截至24日6时,贵州省消防救援总队247名指战员、9支矿山救护队257人、贵阳隧道救援队56人,携带搜救犬、生命探测仪已到达现场开展处置。救援队伍到达现场后立即进行地毯式搜索定位,设立警戒区和安全哨,并将现场划分为5个救援点,取挖掘、破拆、撑顶等方式开展抢险救援。

未来天气

云南贵州及东北地区等地有分散性强降雨

未来三天,东北地区、华北、黄淮、江汉、江淮、西南地区东部和南部等地多分散性雷阵雨,局地伴短时强降水、雷暴大风等强对流天气。

预计,7月24日08时至25日08时,黑龙江中北部、吉林中部、山东南部、苏皖北部、四川盆地南部和东部、贵州西部、云南大部、西藏东南部等地的部分地区有大雨或暴雨,局地有大暴雨(100~180毫米;上述部分地区并伴有短时强降水(最大小时降雨量20~50毫米,局地可达60毫米以上、局地雷暴大风等强对流天气。为此,中央气象台7月24日06时继续发布暴雨预报。

华北及其以南地区有高温天气

未来三天,辽宁西部、华北中南部、黄淮、江淮、江汉、江南、华南等地将出现35℃以上高温天气,河北南部、黄淮西部、江淮、江南中西部等地的部分地区最高气温可达37℃以上。

预计,7月24日白天,华北东部和中南部、黄淮大部、江淮、江汉、江南、四川盆地西南部、新疆南疆盆地等地最高气温达35℃以上,其中,河北中南部、河南中东部、安徽北部、新疆南疆盆地等地的部分地区最高气温37~39℃,局地可达40℃。中央气象台7月24日06时继续发布高温**预警。

未来三天具体预报

7月24日08时至25日08时,黑龙江中北部、吉林中部、山东南部、苏皖北部、四川盆地南部和东部、贵州西部、云南大部、西藏东南部等地的部分地区有大雨或暴雨,局地有大暴雨(100~180毫米。北疆北部和新疆伊犁河谷、内蒙古中东部等地部分地区有4~6级及以上风。

全国降水量预报图(7月24日08时-25日08时

7月25日08时至26日08时,内蒙古东南部、东北地区中东部、苏皖北部、湖北西南部、云南大部、西藏东南部等地部分地区有中到大雨,其中,黑龙江东北部、江苏北部、云南西部等地局地有暴雨(50~80毫米。

全国降水量预报图(7月25日08时-26日08时

7月26日08时至27日08时,黑龙江东南部、吉林中部、河南东部、安徽北部、江苏中北部、四川盆地西部、云南西部、西藏东南部、台湾岛等地部分地区有中到大雨,其中,吉林中部、江苏中部、台湾岛南部等地局地有暴雨(50~70毫米。

全国降水量预报图(7月26日08时-27日08时

影响与关注

1、西南地区东部和南部、黄淮、东北地区等地强降雨及局地强对流天气的不利影响;

2、华北南部、黄淮、江淮、江汉、江南、华南、新疆等地高温高湿天气及不利影响。

吉林省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保护条例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发展气象事业,规范气象工作,合理开发利用和保护气候,促进气象事业更好地为经济建设、国防建设、社会发展和人民生活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气象探测、气象预报、气象灾害防御、气候利用、气象科学研究、气象信息的发布和传播以及其他气象活动,均须遵守本条例。第三条 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在上级气象主管机构和本级人民的领导下,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气象工作。

其他有关部门所属的气象台站,应当接受同级气象主管机构对其气象工作的指导、监督和行业管理。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应当加强对气象工作的领导和对气象事业的支持,根据国家气象现代化统一规划和当地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建设主要为当地经济发展服务的地方气象事业项目。

县级以上人民应当逐步增加对地方气象事业的投入,地方气象事业所需基本建设投资和事业经费,应当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及财政预算。第五条 各级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做好公共气象、安全气象、气象等综合服务工作,不断提高气象监测、预警和服务能力,适应气象事业现代化发展需要。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应当对在气象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或者奖励。第二章 气象探测环境和设施保护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应当依照院气象主管机构规定的气象探测环境保护范围的划定标准,划定气象探测环境的具体保护范围,并做好气象台站基础设施建设等规划,将其纳入当地城市总体规划和乡镇规划。第八条 禁止在气象探测环境保护范围内,从事对气象探测有不利影响的工程建设和其他活动。

禁止侵占气象探测场地、气象无线电专用频道和信道以及擅自移动气象探测仪器、设施、标志。第九条 气象台站及其设施应当保持长期稳定。因重点工程建设、城市规划需要迁移气象台站或者其设施的,必须依法办理。

迁移一般气象台站或者其设施的,建设单位必须报省气象主管机构审批;迁移国家基准气候站、基本气象站的,建设单位必须报省气象主管机构转报院气象主管机构审批。第十条 省气象主管机构审批迁移一般气象台站及其设施,必须按照国家气象探测环境技术要求进行选址,并在二十个工作日内办理完结。选址符合技术要求的,予以批准;不符合技术要求的,不予批准并在规定的期限内书面通知申请人。第十一条 迁移气象台站的,应当按照院气象主管机构的规定,在新址与旧址之间进行至少一年的对比观测。新址经批准正式投入使用后,方可改变旧址用途。

迁移和拆迁重建气象台站的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第十二条 气象台站进行气象探测和气象仪器设备安装、使用、检定、维修,必须执行国家、省有关气象技术规范、检定规程和行业标准,气象计量器具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的有关规定,经授权的计量检定机构检定。第三章 气象预报与灾害性天气警报第十三条 本省气象预报和灾害性天气警报,实行统一发布制度。

气象预报和灾害性天气警报,由气象主管机构所属的气象台站按照职责公开发布。其他组织和个人不得向社会公开发布气象预报和灾害性天气警报。

省内其他有关部门所属的气象台站,可以向本部门发布专业气象预报。第十四条 各级气象主管机构所属的气象台站应当不断利用新技术、新方法提高公众气象预报和灾害性、关键性、转折性天气警报的准确性、及时性和服务水平。气象预报节目由发布该预报的气象台站负责制作,并保证制作质量。第十五条 各级气象主管机构所属的气象台站应当根据需求,发布农业气象预报、城市环境气象预报、火险气象等级预报等专业、专项气象预报,并配合军事气象部门提供国防建设需要的气象服务。第十六条 省、市、县电视台和广播电台(站)及省人民指定的报纸,应当安排专门的时间或者版面,每天定时播发或者刊登本级气象主管机构所属气象台站直接提供的公众气象预报或者灾害性天气警报。

前款规定以外的组织和个人在经营活动中传播气象信息的,须由气象主管机构所属的气象台站提供有偿气象服务。第十七条 广播、电视、报刊、公众信息网等媒体向社会传播气象预报和灾害性天气警报,应当使用当地气象主管机构所属的气象台站直接提供的适时气象信息,标明气象台站名称和发布时间。

台风海神预计凌晨移入吉林,对吉林天气会造成哪些影响?

第一条 为了保护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确保气象探测信息的代表性、准确性、连续性和可比较性,为防灾减灾、应对气候变化提供科学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院《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保护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的保护。

本条例所称气象设施,是指气象探测设施、气象信息专用传输设施和大型气象专用技术装备等。 本条例所称气象探测环境,是指为避开各种干扰,保证气象探测设施准确获得气象探测信息所必需的最小距离构成的环境空间。第三条 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保护实行分类保护、分级管理的原则。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保护工作的组织领导,负责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保护工作的统筹协调,并将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保护工作所需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第五条 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在上级气象主管机构和本级人民的领导下,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保护的具体工作。

设有气象台站的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做好本部门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的保护工作,并接受同级气象主管机构的指导、监督和行业管理。

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国土、环境保护、建设规划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保护的有关工作。第六条 各级人民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保护的宣传教育,逐步提高全社会对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保护的意识。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应当根据院气象主管机构规定的气象探测环境保护范围的划定标准,划定本行政区域内气象探测环境保护范围,并向社会公布。第八条 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制定本行政区域内气象探测环境的具体保护标准。

气象探测环境的具体保护标准应当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和院气象主管机构规定的保护标准,具体保护标准中建筑物、构筑物的控制指标应当纳入城市(镇)控制性详细规划。第九条 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应当会同城乡规划、国土等部门制定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保护专项规划,报本级人民批准后依法纳入城乡规划。

城乡规划调整涉及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保护专项规划的,有关主管部门应当征求气象主管机构的意见。第十条 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将本行政区域内气象探测环境的保护范围、保护标准、气象台站的类别、地理位置、探测任务和项目、探测设施、观测场平面规划图报告本级和上一级气象主管机构,并抄送同级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国土、环境保护、建设规划等部门。

气象探测环境的保护范围、保护标准等发生变化的,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及时报告本级和上一级气象主管机构,并抄送前款所列有关部门。第十一条 气象设施是基础性公共服务设施。县级以上人民应当按照气象设施建设规划的要求,合理安排气象设施建设用地,保障气象设施建设顺利进行。

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应当按照相关质量标准和技术要求配备气象设施,设置必要的保护装置,建立安全管理制度,并在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保护区的显著位置设立保护标志,标明保护要求。第十二条 单独设立的无人值守的气象设施,由设立该气象设施的气象主管机构委托当地人民、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或者个人负责保护,并签订委托管理协议,明确各自的权利和义务。第十三条 下列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一)国家基准气候站、国家基本气象站、国家一般气象站、区域气象观测站、太阳辐射观测站、农业气象观测站、生态气象观测站的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

(二)高空气象探测站(包括风廓线仪、声雷达、激光雷达等)、天气雷达站的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

(三)气象卫星地面接收站(含静止气象卫星地面接收站、极轨气象卫星地面接收站)、卫星测控站、卫星测距站、遥感卫星辐射校正场的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

(四)大气本底站、酸雨监测站、沙尘暴监测站、大气成分观测站等环境气象监测站的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

(五)雷电监测站、全球定位系统气象观测站的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

(六)自动土壤水分观测站、地下水位观测站、土壤墒情监测站、农田小气候观测站、森林防火自动监测站、交通气象观测站的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

(七)气象专用频道、频率、线路、网络及其设施;

(八)其他需要保护的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

据中央气象台的最新消息显示,今年第10号台风“海神”已于今天(7日)早晨5点钟由强台风级减弱为台风级。

预计,“海神”将以每小时40-50公里的速度向偏北方向移动,强度逐渐减弱,即将于今天早晨登陆韩国南部沿海(台风级,12-13级,35-40米/秒),8日凌晨移入我国吉林省境内。

据中央气象台的最新消息显示,今年第10号台风“海神”已于今天(7日)早晨5点钟由强台风级减弱为台风级。

预计,“海神”将以每小时40-50公里的速度向偏北方向移动,强度逐渐减弱,即将于今天早晨登陆韩国南部沿海(台风级,12-13级,35-40米/秒),8日凌晨移入我国吉林省境内。

(来源:中央气象台)

对吉林天气会造成哪些影响?

根据当前气象资料分析,10号台风“海神”,将于7日夜间到8日上午从吉林省东部一带移入,并给吉林省中东部带来强风雨影响。

初步预计,7日中午前后,吉林省东南部开始受其云系影响出现降雨,对吉林省的风雨影响会一直持续到9日,强风雨主要集中在7日夜间至8日。

根据降雨量预报图可知,吉林省中东部有大到暴雨、部分地方有大暴雨,过程降雨量为40-70毫米,部分区域可达80-120毫米,个别地方最大可达180毫米以上,西部地区有中到大雨,过程降雨量为10-30毫米;中西部和延边东部风力较大,平均风力为5-6级,阵风可达7-9级。

初步分析研判,10号台风“海神”对吉林省的风雨影响明显强于8号台风“巴威”,与9号台风“美莎克”带来的强风雨较为相似,强风雨影响区域高度重叠,虽然其强度略弱于“美莎克”,但由于叠加效应,其致灾性可能更高。

吉林省发布台风**预警

受今年第10号台风“海神”影响,预计7日白天到9日,吉林省大部分地区风力可达5-6级,阵风8-9级,同时伴有大到暴雨,部分地方大暴雨,省应急管理厅、省气象局联合提醒注意做好预防工作。

气象专家提醒,“海神”风雨影响与前期高度叠加,将使灾害进一步加重。

黑龙江中东部、吉林中东部等地农田出现内涝和作物倒伏风险较高,尤其是前期出现内涝和作物倒伏的农田灾情将加重,需加强管理,防范对玉米、水稻、大豆等作物及设施农业、经济林果等的不利影响。

公众需防范中小河流洪水和城乡内涝,山区加强防范山洪、滑坡、泥石流等次生灾害。

另外,“海神”目前正处于超强台风级别,海上风雨强度大,我国东部海域需防范大风对船舶航行、海上作业平台、渔业和沿海养殖业等的不利影响。

过去10天,第8号台风“巴威”和第9号台风“美莎克”先后影响东北地区。

此次台风“海神”将再次影响东北地区,为半个月内接连影响东北地区的第三个台风,为历史首次,因此各部门及人民群众一定要注意做好防台风应急准备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