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气象服务-上海市气象局

公众气象服务_公众气象服务满意度

1.公众气象服务通过电视、电台、报纸为广大市民提供各种气象信息,主要产品包括森林火险等级预报,空气质量预报,紫外线预报,地质灾害预警预报等等;

2.专业与专项气象服务针对一些重点工程、工厂、港口码头、交通运输部门等的特殊需要提供服务;

3.空气质量预报主要预报产品有:污染气象条件、空气质量预报、人体舒适度、紫外线预报、负离子浓度、中暑指数、风寒指数、霉变指数、火险指数、穿衣指数、雨伞指数、晨练指数、郊游指数等,每天通过电视、网站、报纸等媒体发布;

4.防雷业务主要有防雷设施设计、审核、工程竣工验收、定期检测、雷灾调查、雷击风险评估、防雷科普、防雷工程施工资质审查等业务。

广州市局已建立了防灾气象警报网,力求气象服务深入到镇、村,甚至农户。

气象服务-上海市气象局

非法向社会发布公众气象预报的,一般由有关气象主管机构按照权限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罚款。气象预报包括公众气象预报、灾害性天气警报和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公众气象预报是指面向社会公众发布的天气现象、云、风向、风速、气温、湿度、气压、降水、能见度等气象要素预报,以及日地空间天气现象、太阳活动水平、地磁活动水平、电离层活动水平、空间粒子辐射环境、中高层大气状态参数等空间天气要素预报。

根据情节的轻重,非法向社会传播气象预报、灾害性天气警报、预警信号将会收到责令整改、警告、罚款的处罚。

气象预报实行统一发布制度。各级气象主管机构所属的气象台应当按照职责通过气象预报发布渠道向社会发布,并根据天气变化情况及时更新发布气象预报。其他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向社会发布气象预报。

应受到处罚的行为:

1、广播、电视、报纸、电信等媒体向社会传播公众气象预报、灾害性天气警报,不使用气象主管机构所属的气象台站提供的适时气象信息的。

2、广播、电视、报纸、电信等媒体未按照要求播发、刊登灾害性天气警报和气象灾害预警信号的。

3、传播虚假的或者通过非法渠道获取的灾害性天气信息和气象灾害灾情的。

4、广播、电视等媒体和固定网、移动网、因特网等通信网络不使用气象主管机构所属的气象台站提供的实时预警信号的。

5、向社会传播气象预报不使用当地气象主管机构所属的气象台提供的最新气象预报的。

6、传播虚假气象预报的。

7、向社会传播气象预报不注明发布单位名称和发布时间的。

8、擅自更改气象预报内容和结论,引起社会不良反应或造成一定影响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

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气象主管机构按照权限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非法向社会发布公众气象预报、灾害性天气警报的;

(二)广播、电视、报纸、电信等媒体向社会传播公众气象预报、灾害性天气警报,不使用气象主管机构所属的气象台站提供的适时气象信息的;

(三)从事大气环境影响评价的单位进行工程建设项目大气环境影响评价时,使用的气象资料不符合我国气象技术标准的。

上海市气象局通过提供准确、及时的气象服务,支持生产、生活和社会管理的需求,为公众提供科学、有效的气象保障。

在提供气象服务的过程中,上海市气象局注重科技创新和信息化建设,不断提升服务质量和效率。利用先进的气象观测设备和技术手段,上海市气象局能够实现对天气系统的全面监测和预测,为公众提供更加精准、细致的气象服务。

同时,上海市气象局还积极开展气象科普宣传活动,提高公众对气象知识的认知和理解。通过举办气象科普讲座、开展气象知识竞赛等形式,上海市气象局帮助公众更好地了解气象现象、掌握气象防灾减灾技能,增强自我保护和应对气象灾害的能力。

此外,上海市气象局还承担着应对气候变化的重要任务。通过对气候数据的监测和分析,上海市气象局能够评估气候变化对当地社会经济和生态环境的影响,为政府制定应对气候变化的政策和措施提供科学依据。

综上所述:

上海市气象局通过提供准确、及时的气象服务,支持生产、生活和社会管理的需求,为公众提供科学、有效的气象保障。同时,上海市气象局注重科技创新和信息化建设,积极开展气象科普宣传活动和应对气候变化工作,为公众和社会提供更加全面、高效的气象服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

第二条规定: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从事气象探测、预报、服务和气象灾害防御、气候资源利用、气象科学技术研究等活动,应当遵守本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

第二十五条规定:

公众气象预报和灾害性天气警报由气象主管机构所属的气象台站按照职责向社会发布。其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向社会发布公众气象预报和灾害性天气警报。